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二终字第01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天河园林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中,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又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