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余仕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丽,系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系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团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育康,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云0427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费35996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369960元;二、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7648元,减半交纳8824元,由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6996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以负债较多无钱履行为由,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3月23日、7月18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执行案件较多,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文
审判员 瞿晓红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普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