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2650号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43005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华县广大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69843655Y。
负责人:***
住所:南华县。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华县广大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