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02民初570号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43005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32325MB1910284T。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栋川镇宝城路73号。 负责人:**。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