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02民初570号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43005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32325MB1910284T。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栋川镇宝城路73号。
负责人:**。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