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2385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东。
被申请人***1962年1月7日出生,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路**赵一街****。
被申请人范振江1970年1月20日出生,所在地石,所在地石家庄市v>
被申请人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中远商务广场**楼裙楼(**楼)****v>
申请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振江、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08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二、2020年9月3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9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10月23日查封了范振江名下房产银行有抵押短期内无法结案。
四、2020年12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查到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振江、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229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