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康宁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911号
原告:***,女,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韬,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唐宁街****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8UP7XN。
法定代表人:包爱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康宁医院(江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信用代码:12360000492101368U。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原告***诉被告江西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康宁医院(江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孟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