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甘肃华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昶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627号
原告:***,男,回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莉,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0570X3。
法定代表人:李远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群,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昶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兰天广场7号楼1单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1Q7H77J。
法定代表人:任永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昶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以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陆 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