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5533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的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提交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被告系合同的采购方,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涉案的《设备采购及指导安装合同》约定: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该协商在纠纷开始后不能在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将该纠纷提交采购方所在地仲裁部门或采购方所在地当地法院进行解决。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提交仲裁或者法院处理,属于约定不明,本案管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系接受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松江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