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民再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二环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海龙,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郁,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北方生态环境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冀民申字第7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米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