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民初2629号
原告:崇州市万盛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万长明,总经理。
被告:四川蜀康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绿萌街**/div>
法定代表人:谭森山。
原告崇州市万盛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康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市万盛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州市万盛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