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康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蜀康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2542号
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康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绿荫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华。
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康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尤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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