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特(宁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特(宁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264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中特(宁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2-1-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卡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清河北街路火车站向北500米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特(宁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卡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重大疫情),致使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