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4民初1412号之二
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前车村。
被告宁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楼**号。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宁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95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原告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3095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