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与某某达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粮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1民初3168号
原告:四川大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3**16层1605号,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155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粮油公司),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83号,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8226691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公司与被告粮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大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大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