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杨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乡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晓东

审 判 员  丁 岚

人民陪审员  陈利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根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