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杨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原审被告:多登,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乡城县。
上诉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多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各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 内 惠
审判员 吴 杰
审判员 林 杉 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地的施姑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