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4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恋,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杨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民终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就***截止2017年10月12日已收款数额认定错误,不应将其代**领取的20万元计算在其已经领取的“材料费”中。一、二审法院就《明细清单1》《明细清单2》及《欠条》所涉款项主动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与汇鑫源公司未约定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鑫源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将其与石棉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由**全部履行。施工过程中,***为该工程项目购买工程所需材料、垫支部分材料款,并向**出借款项及垫付了其他款项,**与***之间从而形成本案债务关系。虽然**与***未进行结算,但汇鑫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扬切在***提供的《明细清单1》《明细清单2》上签字并向***出具《欠条》,表明愿意承担偿还因**就四川省石棉县独立工矿区幼儿园建设工程(二装)与***形成的债务责任,该行为即是债的加入的具体体现。二审法院在调整**个别个人债务后,对一审判项作了改判,由汇鑫源公司与**共同承担393973元的支付责任,该改判并无不当。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照彬
审判员  戴洪斌
审判员  王小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肖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