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4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79年7月30日生,住四川省乡城县。
被执行人: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杨切,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979950.65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321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199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77693.04元,本院已划拨。在诉讼阶段已在石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石棉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有被执行人的民工保证金和工程款,冻结款项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国有土地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77693.04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弋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