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690号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东湖路北段东湖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刘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张掖工程处,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一公里处(一四五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该工程处处长。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苏跃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张掖工程处、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49元,由**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喻得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崔琰霞
书 记 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