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合***砼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庆阳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1516号
原告:合***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庆阳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冀某,该公司负责人。
合***砼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庆阳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合***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申请费1223元,由合***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广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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