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河港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兰州腾贵旺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财保11号
申请人:兰州河港储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兰海物流钢材总部4号楼4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蕊,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腾贵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丝路电商产业园A区)2号楼1层C112-3室。
法定代表人:舒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白道坪碧桂园025幢3层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张掖工程处),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路一公里处(一四五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曾用名: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315号。
负责人:师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跟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镇王官营13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兰州河港储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腾贵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曾用名: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兰州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腾贵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曾用名: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兰州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河港储运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牟晓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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