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639号
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2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被告: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被告:兰州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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