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艳阳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牧传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723执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