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434号
原告: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华路与建业路交叉口西北角处。
法定代表人:马玉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自来水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自来水公司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方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