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与某某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马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沂市自来水公司申请撤销对本院(2020)苏0381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21)苏0381执3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杉林
审判员  张科学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