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沂市自来水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6352号
申请人: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第三人:***,男,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工作单位:新沂市新华路自来水公司。
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与***、***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沂市自来水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村爱迪一期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拆迁编号为××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沂市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拆迁编号为××号)。扣留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保全价值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扣留(查封)的,应当在扣留(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