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374号
原告:***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92504658Q,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5幢104室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句容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83E89247860F,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东进南路。
负责人:**。
原告***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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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