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7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秀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公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 再审申请人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改判**公司承担60%的责任比例没有任何依据,《调查报告》结论不能完全作为划分本案民事责任的依据。首先,**公司是按照施工单位冶金公司在微信工作群(群内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中通知的检测时间到达检测现场工作,**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检测环境是安全的;其次,冶金公司开挖沟槽深度超过5米时,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且在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便通知**公司到现场进行检测,致使沟槽突然塌方是造成***死亡的根本原因;再次,《调查报告》认定施工单位未全面落实施工专项方案,对事故沟槽段未及时落实防护措施,检测单位辅助人员冒险进入沟槽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对四家公司却作出了同等行政处罚,明显处罚不当,是把责任推到死者***身上而累及**公司,没有实事求是。2.隆基公司未对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未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对施工当中出现的危大工程(沟槽深度达到5米)没有监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立即责令停止施工,亦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是造成塌方事故致人死亡的间接原因,隆基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明显不公。3.在处理***死亡赔偿纠纷的过程中,热力公司赔偿了***亲属20万元,二审法院将该款认定为冶金公司和隆基公司的赔偿款无任何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改判责任比例,明显偏袒冶金公司和隆基公司,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堵中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