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雯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雯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348号

原告: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鸿翔西路1888号2号楼5层A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兰,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雯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2#大楼六层B室。

法定代表人:洪素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雯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良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阿剑)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