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323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20600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