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41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323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309960.5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