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灵璧县凤河中路1号。
被执行人:宿州锦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灵璧县北部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锦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锦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宿州锦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5000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