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797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凤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04995421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