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驻高密市康庄镇三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763229120。
法定代表人王世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凤凰大街西首三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863046418H。
法定代表人王世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世安,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执行人范瑞英,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执行人王世昌,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世安、范瑞英、王世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王庆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