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5民初1173号
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
被告: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岭西公司)、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帝木业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灵工艺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密岭西公司、三帝木业公司、宝灵工艺公司、***、**、***、***、***均未到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密岭西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约定利息、逾期罚息;2.原告对被告***、***、***、***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三帝木业公司、宝灵工艺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4日,被告***、***、***、***同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水街道××大街(××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为抵押为被告高密岭西公司在2015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在最高额1878.465万元内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他证高密市字第××号,最高债权额1878465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1.1款所述之最高余额内。双方还约定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抵押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2015年12月4日被告高密岭西公司同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50万元。被告三帝木业公司、宝灵工艺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及担保声明,同意为被告高密岭西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高密岭西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贷款1050万元,约定月利率7.44679‰,逾期上浮50%即月利率11.170185‰,2018年12月2日到期。被告高密岭西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还本金52.5万元,利息付至2016年11月20日,尚欠本金997.5万元和之后的利息未付。
2016年6月24日被告高密岭西公司同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被告三帝木业公司、宝灵工艺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及担保声明,同意为被告高密岭西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高密岭西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原告贷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6.96‰,逾期上浮50%即月利率10.44‰,2017年6月23日到期,每月还息,到期还本。后被告利息付至2016年11月20日,本金及之后的利息、罚息未付。
被告高密岭西公司、三帝木业公司、宝灵工艺公司、***、**、***、***、***均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欠款属实,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付款。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房地产抵押清单一份、**房证高密市字第009560号、009562号、保证合同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贷转存凭证二份、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宗、他项权证一份。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庭审时经过原、被告质证,全部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遂对原、被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声明,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有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及逾期借款利率,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两次向被告高密岭西公司交付了借款本金1050万元、50万元,被告高密岭西公司理应按约偿付借款本息,逾期应承担约定罚息。被告***、***、***、***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的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设立,原告在约定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三帝木业公司、宝灵工艺公司、***、**应按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岭西公司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5万元及约定利息(本金997.5万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44679‰计算);
二、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本金50万元自付至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按照月利率6.96‰计算;本金50万元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44‰计算);
三、被告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东)6××号的房产(他项权证:***他证高密市字第××号)在1878.46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件受理费分别为84800元、8800元,减半收取分别为42400元、4400元,共计46800(42400+4400)元,由被告高密市岭西庄园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42325元,由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