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财保6号
申请人:海兴县东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苏基镇大良户北。
法定代表人:姜金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迎宾北大道与永济路交汇处北500米金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董事长。
申请人海兴县东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国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