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858号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37216322359。
法定代表人:刘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御景豪庭东底商9-3-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MA0A08UL0N。
法定代表人:张栋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金龙大厦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4312039F。
法定代表人:徐立堂,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沧州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7130元。
案件申请费1806元,由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