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835号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372163223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御景豪庭东底商9-3-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MA0A08UL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金龙大厦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431203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7130元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71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