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2904号
原告:河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96RB7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划。
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43120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