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众合昇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众合昇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阳光海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合昇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阳光海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合昇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阳光海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8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阳光海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青岛众合昇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1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800元、案件受理费21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阳光海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青岛众合昇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1015元,并承担执行费21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青岛众合昇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阳光海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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