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31民初208号
原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0687591。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北京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11243089XJ。
法定代表人:武某。
被告:沁源县洁达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34443382X0。
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73580121。
法定代表人:岳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沁源县洁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沁源县洁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51905元减半收取75953元,由原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连  宏  伟
审 判 员     贺小芳
审 判 员     史艳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瑜
书 记 员     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