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昊,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48484。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0687591。
法定代表人:赵树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玲,系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2115551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珈辉,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张艳萍,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国营东岭农场第二作业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艳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景强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吉
书 记 员 刘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