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祥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XX与贵州元祥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3民初979号
原告:XX,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韧,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元祥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小区7栋2单元5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019425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银,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小霞,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阡县汤山镇临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47613679150。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职工。
被告:***,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XX诉被告贵州元祥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杜上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XX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以“被告贵州元祥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自愿与原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