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9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北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康华二村北侧200米/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告:***,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