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执2303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减震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审结,该案(2017)苏12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减震器有限公司人民币10986256.3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姜 琴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