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辖终5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曹生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31号方舟大厦C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史卓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845号民事裁定;2.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仲裁;3.诉讼费由丰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8日,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与丰捷公司签订编号为HHACMC-CON-2014-014-A的《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约定:丰捷公司将其通暖系统工程整体交由哈飞空客材料中心施工完成,使其具有无尘车间环境。该工程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丰捷公司应依据招标邀请及投标文件所列技术指标,根据工程所在地气候和地理因素进行施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该合同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4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对冬、夏季验收增加过压方面的要求,约定适用项目合同的仲裁条款。2014年12月16日,项目竣工后,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对项目进行首次冬季验收,因加湿系统设备出现凝冰现象,项目工程未达到首次冬季验收标准。2016年3月,为解决凝冰现象,丰捷公司增加安装蒸汽加湿系统及蒸汽冷凝水回收器。2016年5月20日,哈飞空客材料中心进行并通过第二次验收,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工程项目冬季验收报告。增加的蒸汽加湿机组以及冷凝水回收器是《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项下工程改造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非单独进行的工程项目,丰捷公司在起诉状、2018年1月19日出具的律师函以及一审询问中均予认可。一审法院将增加安装蒸汽加湿机组以及冷凝水回收器与涉案工程改造项目割裂,认为双方就此部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无事实依据。双方在《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且本案属于平等主体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案件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丰捷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发包方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与承包方丰捷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约定:1.承包方完全负责实施与被授予工作包有关的任何花费,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建筑工作,且对于可能对其工作造成干扰的其他工作包作出必要的联系与协调。合同总价为350万元,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的全部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1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成立、有效、解释、执行、违约、期满或终止引发或相关争议、争论或索赔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此类协商应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请求协商后立即进行。在此通知递交后三十日内仍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可凭一方给另一方的书面通知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北京用中文进行,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发包方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与承包方丰捷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的《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约定:因对冬季验收和夏季验收需要增加过压方面的要求,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和丰捷公司同意更改合同。更改内容是在原始合同的第15.2.1条款“冬季验收”以及第15.2.2条款“夏季验收”中增加了对“过压”要求及陈述。自改造工程完工之日起,压差表自动保存洁净间内的过压记录,所有记录结果必须满足+5帕要求。原始合同的第18.1条款适用于本更改协议,且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署期2015年4月3日的技术联系单记载:项目名称为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因X-2机组存在冬季加湿系统可能出现出水口冻结的风险,经双方工程师协商决定,增加一台蒸汽加湿系统以规避上述风险,节能减排需增加一台蒸汽冷凝水回收器。技术联系单加盖丰捷公司公章,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处有焦龙签名。

丰捷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为:1.哈飞空客材料中心给付丰捷公司合同款329,047.5元;2.哈飞空客材料中心支付逾期给付利息;3.哈飞空客材料中心负担诉讼费。主要理由为:2015年4月3日,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因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工程增加设备,向丰捷公司购买蒸汽加湿系统、蒸汽冷凝水回收器,合同价款329,047.5元。丰捷公司完成设备交付及安装,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开具329,047.5元的发票。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已将设备投入使用,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丰捷公司认为,哈飞空客材料中心购买涉案设备的付款、验收、交付时间在《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中均没有体现,涉案设备是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技术联系单履行。《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签订时,技术联系单以及购买涉案设备等还没有发生,故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与本案无关,不适用于本案,哈飞空客材料中心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对丰捷公司及哈飞空客材料中心询问,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黑0108民初845号民事裁定,认为: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关于蒸汽加湿系统及蒸汽冷凝水回收器工程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管辖法院及仲裁机构。故丰捷公司向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哈飞空客材料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与丰捷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第18.1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成立、有效、解释、执行、违约、期满或终止引发或相关争议、争论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北京用中文进行仲裁。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与丰捷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的《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约定:《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的第18.1条款适用于本更改协议,且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上述《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及《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仲裁事项清楚,选定的仲裁机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系已成立的有效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材料中心之间的涉案合同纠纷属于可仲裁事项,双方《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及《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中的仲裁协议已有效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丰捷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哈飞空客材料中心因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工程增加设备,购买蒸汽加湿系统及蒸汽冷凝水回收器,由丰捷公司完成设备交付及安装,请求哈飞空客材料中心给付丰捷公司此增加设备产生的费用。丰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技术联系单记载,因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X-2机组存在冬季加湿系统可能出现出水口冻结等风险,增加蒸汽加湿系统及蒸汽冷凝水回收器。根据本案事实,本案纠纷涉及的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是涉案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的一部分,是与涉案项目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及《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的约定及履行进行裁断,且双方没有对此部分另行特别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本案纠纷应当适用《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及《哈飞空客洁净间空调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更改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规定,丰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一审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哈飞空客材料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丰捷公司的起诉。哈飞空客材料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相应的上诉请求成立。

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诉讼权利,不能由人民法院判定。对哈飞空客材料中心提出的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仲裁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哈飞空客材料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845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36元,退还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靖海

审判员  杨 欣

审判员  杨宝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