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08民初844号
原告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99278889E(2-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31号方舟大厦C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史卓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雷,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860439367(1-1),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曹生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捷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空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丰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雷、宫利军,被告哈飞空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捷公司诉称:2015年5月13日,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69,915.75元,约定哈飞空客公司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付全款。丰捷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哈飞空客公司开具69,915.75元发票,哈飞空客公司未支付价款。现丰捷公司起诉要求哈飞空客公司给付欠款69,915.75元及利息(以69,915.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哈飞空客公司承担。
被告哈飞空客公司辩称: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为承揽合同关系。2014年10月供暖期前,哈飞空客公司例行检查供暖系统,哈飞空客公司发现2号换热器因漏水故障无法正常工作,联系丰捷公司,问询维修事宜,丰捷公司接受其邀请,到哈飞空客公司车间对换热器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5月5日向哈飞空客公司发出板式换热器配件安装报价单,哈飞空客公司认为丰捷公司已对2号换热器漏水故障进行了排查,确定具体发生故障后,提出专业的维修判断,建议更换部件就可使2号换热器恢复正常工作。双方签订的订单中,丰捷公司并非单纯作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并收取货款,而是承担了维修、换件、拆除、清洗、安装、调试以及运输等一系列承揽义务。订单约定维修总价为63,850元,性质为配件及安装费,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内容中的报酬,并且丰捷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开具的发票类型为建筑业统一发票,内容为工程款,证明双方存在的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订立以上承揽合同,所约定付款条件尚未达成。经丰捷公司维修后,2号换热器漏水故障依然存在,哈飞空客公司多次与丰捷公司协商重修,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哈飞空客公司无法对丰捷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进行验收,只能于2015年9月4日与天津康信正自动化设备公司签订合同,重新订购了价值141,166元的板式换热器,请丰捷公司进行安装并支付了安装费用36,253.26元,更换新的换热器后,哈飞空客公司的生产才恢复正常。证明丰捷公司承揽维修之初,并未成功排查故障原因,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有价值的维修服务。因此,在承揽的双务合同中,承揽人负有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先履行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在接受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成果后,定做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规定,服务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付全款,并且该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验收条款明确约定,买方对根据本订单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意,买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接受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丰捷公司未按照哈飞空客公司要求完成检查维修,并使2号换热器恢复正常,这一工作成果在丰捷公司维修承揽过程中,让哈飞空客公司承担了高于换热器自身价值的成本,而没有使维修后的换热器达到哈飞空客公司的验收标准。哈飞空客公司有权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原告丰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买卖合同。意在证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哈飞空客公司向丰捷公司购买换热器丙腈橡胶板换垫及附属配件,由丰捷公司负责运输及安装,合同总价69,915.75元。
证据二、建筑业统一发票。意在证明:丰捷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根据哈飞空客公司要求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按照哈飞空客公司的行业惯例,在验收合格后才要求丰捷公司开具发票并确定金额,丰捷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以及安装的义务,并且开具了发票,哈飞空客公司应按发票金额进行付款。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意在证明:丰捷公司单位负责人邰璐璐与哈飞空客公司单位负责人陈建伟通过微信确认哈飞空客公司收到发票,对发票金额无异议,当丰捷公司问什么时候能付款时,哈飞空客公司对金额没有提出异议,只是提出大领导出差,也在等消息。发票左下角备注一栏有哈飞空客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哈飞空客公司已经收到了该张发票。
证据四、照片。意在证明:哈飞空客公司的换热器出现故障原因是因为换热片出现故障,而不是垫,丰捷公司按照哈飞空客公司的要求出售垫及安装,对于换热片产生的故障应由哈飞空客公司进行排查核实,丰捷公司对换热器的故障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根据哈飞空客公司要求承担合同义务。
证据五、截图。意在证明:本案的合同是哈飞空客公司工作人员白雪发给丰捷公司。根据合同,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哈飞空客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电子邮件。意在证明:2014年11月5日,哈飞空客公司技术人员吴风海发给丰捷公司代表邰璐璐关于换热器维修的要约邀约。
证据二、板式换热器配件安装报价单。意在证明:2015年5月5日,丰捷公司到哈飞空客公司车间对板式换热器进行现场检查后提出的,表明承揽换热器维修之意愿,提出报价及维修安装工程实施方案。
证据三、订单。意在证明:2015年5月13日,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公司双方签订的订单及通用条款的翻译件,证明双方约定维修安装各项费用以及总体维修安装报价,列明承揽维修服务的报酬。
证据四、建筑业统一发票。意在证明:丰捷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工程项目名称为工程款,证实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公司之间并非买卖关系,而是工程承揽关系。
证据五、照片。意在证明:经维修后的板式换热器无法正常使用已废置,无法验收合格。
证据六、采购合同及建筑业统一发票。意在证明:2015年9月4日,哈飞空客公司与天津华康信正自动化设备公司签订购买价值141,166元板式换热器,丰捷公司安装费用发票36,253.26元。证明换热器无法经由丰捷公司维修恢复正常,只能另行购买新的换热器。
经庭审质证,被告哈飞空客公司对原告丰捷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此证据对于部件的购买只是丰捷公司承揽维修合同的一项内容,并不证明双方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该发票内容为建筑业统一发票,工程项目为工程款,证明双方存在是承揽合同关系,但开具发票并不意味哈飞空客公司对丰捷公司的维修工作成果予以验收。
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未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对此有争议。另外对该微信记录的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陈建伟是哈飞空客公司员工,但没有公司的授权。微信沟通方式并非正式有效的沟通方式。
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除照片外丰捷公司的证据四没有说明及描述,另外对于丰捷公司发给王东海的新浪邮箱真实性有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五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签的是买卖合同。
原告丰捷公司对被告哈飞空客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只是一张截图,无法证实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邮件的内容无法全面的反应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谈判履行的过程,不能证明合同的性质。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哈飞空客公司没有提供该证据的来源,证据上没有丰捷公司印章,没有双方交接人员签字,无法证实该报价单就是丰捷公司发给哈飞空客公司的报价单。同时根据该报价单的内容显示根据哈飞空客公司要求提出的报价,并且无法证实是丰捷公司现场检查并提出承揽意愿。
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该订单显示双方是买卖关系;对通用条款的翻译件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该翻译件是哈飞空客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不是双方委托的,该翻译件没有送达给丰捷公司,丰捷公司没有收到该翻译件。该翻译件上没有翻译时间,无法证实该翻译件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双方知晓。双方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5年5月13日,该翻译公司执照的登记时间是2016年11月21日,该翻译件并不是本案签订合同时就客观存在的证据。
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补充。该发票左下角的签名部分与丰捷公司提供的证据三邰璐璐与陈建伟的微信记录相印证,丰捷公司已经当庭放大该微信聊天纪录的照片与哈飞空客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一致,充分证实丰捷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客观可靠,具有真实性。
对证据五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证据证实这3张照片在哈飞空客公司内拍摄的,也无法证实是本案涉及的换热器,该照片是静态的,不能证实换热器的使用状况,没有双方的验收报告,无法证实哈飞空客公司所述的没有通过验收。
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实该合同对应的换热器就是本案涉案设备的替代产品,哈飞空客公司购买很多的设备设施,不能将其他的设备设施放在本案中使用;对丰捷公司向哈飞空客公司开具的发票无异议,双方之间有很多业务往来,丰捷公司确实为哈飞空客公司安装过,并且收取了36,253.26元费用。哈飞空客公司于2015年9月4日与天津华康信正自动化设备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丰捷公司2015年10月16日向哈飞空客公司开具了69,915.75元的发票,即本案涉案发票,哈飞空客公司答辩中认可的事实,2015年12月23日,丰捷公司完成了换热器的维修和安装交由哈飞空客公司验收,哈飞空客公司认可的事实与该证据相矛盾,证明不了同一问题,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公司签订订单,约定丰捷公司向哈飞空客公司供应DN100蝶阀、DN200蝶阀、丙腈橡胶板换垫,并提供拆除、清洗、安装、调试费,更换热平衡不锈钢杆,往返送回原厂运费等服务;总价款69,915.75元;合同基于供应商报价;并约定付款条款为服务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付全款。
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公司签订订单后,丰捷公司向哈飞空客公司交付订单所涉及的标的物。
2015年10月16日,丰捷公司向哈飞空客公司出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为69,915.75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哈飞空客公司是否应向丰捷公司履行给付欠款为69,915.75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丰捷公司与哈飞空客公司签订订单,双方就有关标的物、价款等事项已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丰捷公司已向哈飞空客公司交付配件并进行拆除、清洗、安装、更换等义务,并向哈飞空客公司交付其工作成果,哈飞空客公司接收该工作成果及丰捷公司出具的发票,哈飞空客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合同款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哈飞空客公司理应履行给付其尚欠款项69,915.75元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哈飞空客公司抗辩丰捷公司负责维修承揽过程中,没有使维修后的换热器达到哈飞空客公司验收标准的抗辩理由,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理由的成立,故对哈飞空客公司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丰捷公司要求哈飞空客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9,915.75元及利息(以69,915.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被告哈尔滨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丰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树枫
人民陪审员  李美菊
人民陪审员  张 泓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