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3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长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68614C。
法定代表人:顾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7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9863.7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7200元,但尚不足以支付其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罚款、工人工资,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数元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其余额较本案申请标的无扣划必要。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市赛格特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竞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