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润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润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1民初431号
原告泊头市润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洼里王镇曾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泊头市润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2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