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1民初431-2号
原告:泊头市润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泊头市洼里王镇曾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住所地河**省石家庄市建设**大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局长。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冀0981民初4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90626元。现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90626元的冻结。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娜娜